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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7-03-17 09:47 作者: 来源:出国处

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精神,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(境)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经费、任务审核、审批管理的通知》(徐委[2009]35号)中关于在全市建立因公出国(境)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的要求,从2009年4月起,我市开始实施因公出国(境)经费先行审核办法。今后,全市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(境)在向市外办报送出国(境)任务时,派出单位必须填写《徐州市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核表》,先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出国(境)经费预算安排意见,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。全市具有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核权的部门为市财政局和丰县、沛县、铜山县、睢宁县、邳州市、新沂市、鼓楼区、云龙区、泉山区、九里区、贾汪区、徐州经济开发区等13个市、县(市)、区财政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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